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564号
原告山桂芝,女,194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王玉申,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桂芝与被告王玉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桂芝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桂芝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岳国辉
(2015)九民初字第1564号
原告山桂芝,女,194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王玉申,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桂芝与被告王玉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桂芝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桂芝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