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744号
原告岳仁德,男, 1944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程万军,九台市土们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玉亭,男,1954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仁德诉被告杨玉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仁德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仁德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