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714号
原告马维庆,男,汉族,1944年7月2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苇子沟镇新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九台市苇子沟镇新开村。
法定代表人马彦城,该村代理主任。
原告马维庆与被告 九台市苇子沟镇新开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6年在自己的宅基地栽植杨树266棵,在地头和大坝两侧栽植杨树1000余棵,2006年新开村防洪开沟,村里决定无条件伐掉沟内的树木,可是被告用钩机子钩沟时连同原告宅基地的266棵杨树全部钩死,每棵杨树价值300元,对此给原告造成79800元的损失。此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推拖一直未予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毁坏原告树木款79800元(按评后鉴定结论赔偿);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主张向本庭提供了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维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