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865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4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姜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卓
(2015)九民初字第865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4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姜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