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176号
原告刘玉柱,男, 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白云书,女,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赵海明,男, 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柱诉被告赵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柱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吕晓红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