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柱与赵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48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176号

原告刘玉柱,男, 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白云书,女,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被告赵海明,男, 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柱诉被告赵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柱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吕晓红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影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