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210号
原告杨成昌,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东,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成河,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仁芳,九台市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昌诉被告杨成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20元减半收取8960元由原告杨成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卢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