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567号
原告未雪冰,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原告未雪峰,女,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告闫忠,男,194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未雪冰、未雪峰诉被告闫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未雪冰、未雪峰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 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