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光有、孙秀林、伊立平、陈明富、陈明珍、孙绪林、李玉林、陈桂云与长春市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48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九民立初字第7号

起诉人付光有,男,1949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起诉人孙秀林,男,1951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起诉人伊立平,男,1953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起诉人陈明富,男,1947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起诉人陈明珍,男,1950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起诉人孙绪林,男,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起诉人李玉林,男,1949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起诉人陈桂云,女,1954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南山街红旗村19。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付光有、孙秀林、伊立平、陈明富、陈明珍、孙绪林、李玉林、陈桂云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均系九台县九台镇前进大队第七生产队社员。1977年九台镇公社将前进七队队址及五垧多土地卖给原九台县养路段,把卖地款被九台镇公社建政府办公楼占用,经镇公社党委研究决定,把前进七队部分劳动力(起诉人)接收,安排到九台镇公社直属企业建筑工程队做长期工,自此起诉人便成为九台镇公社镇办企业职工。有前进大队为每人各开一份介绍信介绍到镇公社做长期工和公社党委批示党委研究同意进镇工业审批原件为证。九台镇公社工程队解体后,起诉人被合并到九台四建公司,镇工程队的房屋等生产资料也被九台四建公司接收。后来四建公司解体起诉人便没人管了。几年来起诉人一直到有关部门上访,寻求解决有关养老保险问题,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起诉人的社会保险问题所以没有解决是由于九台镇公社当年没有履行劳资档案上报审批手续,造成起诉人没有劳资档案办不了社保。另外九台镇公社也没有为起诉人办理农转非导致起诉人迄今还是农村户口。由于起诉人在1977年就成为九台镇公社镇办企业职工,1985年分产到户时,起诉人没有分到土地,当时前进七队留守劳动力,每人分得土地8分,按2007年九台市政府征收土地的价格每平方米 330元计算,每人可得土地补偿款264000元。由于政府工作的失误导致起诉人既不能享有社保,也不能领取到土地补偿金,造成起诉人没有生活来源,要求按2007年征地补偿标准解决。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起诉人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按征地补偿标准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付光有、孙秀林、伊立平、陈明富、陈明珍、孙绪林、李玉林、陈桂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雅妍

审 判 员  王国辉

代理审判员  张宏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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