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重字第2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3月3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孙某某,女,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崔某某,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肉皮体,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田兴敏,九台市波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孙某某诉被告崔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孙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吕晓红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