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巍等诉崔凯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48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重字第2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3月3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孙某某,女,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崔某某,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肉皮体,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田兴敏,九台市波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孙某某诉被告崔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孙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吕晓红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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