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田志芹,女,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九台市。
被告朱关连瑞,男,46岁,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刘继岩,男,53岁,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芹诉被告关连瑞、刘继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志芹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志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