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478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兴隆镇朝阳村10组,
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地址: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