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马南,男,1976年2月27日生,回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高桂霞,女,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公路管理段,住所地九郊乡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贲立辉,段长。
委托代理人贾济臻,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南与被告高桂霞、长春市九台区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南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公路管理段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南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公路管理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南负担。
审判员 孙雅妍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