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蓝天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格瑞德智能电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36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586号

原告乐清市蓝天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荣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权,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格瑞德智能电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秀艳,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蓝天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格瑞德智能电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蓝天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蓝天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4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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