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龙与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36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241号

原告李海龙,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二道街乐园小区1号楼1层117号。

法定代表人许正辉。

原告李海龙诉被告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龙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海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孔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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