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729号
原告姜正军,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代理人王朝君,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艳,女,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被告崔凯,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正军与被告孙艳、崔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正军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正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