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九民初字第3779号
原告孙玉林,男,1957年12月21日生,农民,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莲花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九郊街道办事处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喜林,代理村书记。
委托代理人陆维山,莲花泡村2社主任。
本院在审理孙玉林诉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莲花泡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林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玉林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