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207号
原告张书强,男,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徐晶,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宏城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洪,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波,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强与被告长春市宏城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书强的撤诉申请。
审判员 孙雅妍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