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906号
原告崔艳春,女,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工人。
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乔通,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春诉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艳春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