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736号
原告陈某甲,女,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被告陈某乙,男,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