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3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736号

原告陈某甲,女,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被告陈某乙,男,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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