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20:3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九民初字第3188号

原告杜某某,女,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医生,住九台市。

被告辛某某,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驾校教练,住九台市。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雅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辛雨柏,现年3岁。由于原、被告婚后经常口角,被告辛某某施以家庭暴力,原告杜某某曾于2010年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分居已快1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杜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辛雨柏由原告杜某某抚养,被告辛某某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

被告辛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辛某某于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辛雨柏,现年3岁。婚初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辛某某感情尚可,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结婚多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一名子女,现在子女正值生长发育时期,需要父母的关爱、呵护,原、被告应为孩子健康成长着想,为孩子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近期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只要二人之间多一分信任、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包容,是能够建立一个完美、和谐的家庭的。庭审中,原告杜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原告杜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辛某某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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