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雨生与焦明珠、董淑萍、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3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杨雨生,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焦明珠,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董淑萍,女,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于伟,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雨生与被告焦明珠、董淑萍、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雨生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雨生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