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143号
原告王瑶玥,女,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石云峰,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利,系王瑶玥父亲,代理权限为诉讼代理。
被告张洋洋,女,1993年5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原告王瑶玥与被告张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瑶玥诉称,原、被告系邻居、朋友关系,2015年3月10日,被告张洋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向原告王瑶玥借款人民币5万元。原告王瑶玥通过手机支付宝向被告张洋洋卡内转账人民币4.9万元、通过自动取款机转账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因双方是好朋友关系,原告王瑶玥未要求被告张洋洋出立借据。2015年9月,原告王瑶玥要求被告张洋洋还款,被告张洋洋承认借款事实,但钱款已借他人为由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王瑶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洋洋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洋洋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瑶玥不能提供被告张洋洋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洋洋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瑶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雅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