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重字第2号
原告吉林省华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邓云,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威,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华扬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华扬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晓红
人民陪审员 谢德义
人民陪审员 张洪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