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黄立平,女,1974年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东湖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海,镇长。
被告九台市畜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尚宏秋,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平诉被告九台市东湖镇政府、被告九台市畜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平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