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平与九台市东湖镇政府、九台市畜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3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黄立平,女,1974年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东湖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海,镇长。

被告九台市畜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尚宏秋,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平诉被告九台市东湖镇政府、被告九台市畜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平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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