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何玉敏,男,1958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付亚彬,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敏与被告付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敏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玉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玉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何玉敏负担。
审判员 孙雅妍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