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980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9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喜范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