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1455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7号五层323段。
负责人张默楠,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庆菊,该公司法务员。
被告李淑华,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李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成玉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代理审判员 陈双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