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608号
原告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群元食品经销处,住所地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7栋14号。
经营人朱向群。
委托代理人贾宏,吉林银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吉祥瑞达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常欣小区1区26栋109室。
法定代表人赵莹莹。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群元食品经销处与被告长春市吉祥瑞达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群元食品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群元食品经销处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