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九民初字第3572号
原告刘学伟,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孙国强,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九台市。
被告金欣,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生,个体工商户,系孙国强妻子。
原告刘学伟与被告孙国强、金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雅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伟、被告孙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学伟诉称,被告孙国强与被告金欣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被告孙国强找到原告刘学伟提出用原告刘学伟的钩机给被告孙国强挖鱼塘。2015年3月21日工程完工,当日被告孙国强给原告刘学伟出具欠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8月16日,被告孙国强、金欣再次给原告刘学伟出具欠条一枚。欠款到期后,二被告仍没有履行给付义务。为此,原告刘学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7万元;2、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国强辩称,欠款属实,但工程有问题,鱼池往回塌了有2米,挖完之后我没有使用,如果原告刘学伟给我恢复好了,我同意给钱。
被告金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原告刘学伟与被告孙国强约定,由原告刘学伟用其所有的钩机为被告孙国强挖鱼塘,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2015年3月21日被告孙国强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欠刘学伟工程款37000元整,欠款人:孙国强”。该欠款经原告刘学伟多次催要,被告孙国强与其妻子金欣于2015年8月16日又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欠刘学伟工程款定于一个月内还清,欠款人:孙国强、金欣”。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伟自带钩机为被告孙国强挖鱼塘,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刘学伟按约完成了挖鱼塘工程后,被告孙国强于2015年3月21日出具欠条,并与其妻子金欣于2015年8月16日为原告刘学伟出具欠条,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工程款,应视为对工程结果的认可,被告孙国强提供的鱼塘目前状态的照片不足以证明该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二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金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国强、金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刘学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万元。
二、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孙国强、金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雅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