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876号
原告董士忠,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邱志相,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士忠诉被告邱志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士忠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士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士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