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571号
原告徐庆祥,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乔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建达,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祥诉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庆祥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丁忠敏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