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宽民初字第1861号
原告吉林省龙栢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杨洪兴,董事长。
被告王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龙栢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龙栢万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龙栢万典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龙栢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 元,由原告吉林省龙栢万典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成玉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代理审判员 陈 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