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298号
原告邹强,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王强,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现羁押于长春市净月监狱。
被告九台市帝豪娱乐会所,住所地:九台市。
业主刘玉华,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原告邹强与被告王强、九台市帝豪娱乐会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强诉称,2011年12月14日,原告在九台市帝豪娱乐会所唱歌,被告王强是帝豪娱乐会所的服务生,其于下楼下单子的过程中与原告发生殴打,用尖刀将原告刺伤。被告王强系帝豪娱乐会所雇佣的服务生,其参与殴打过程。被告九台市帝豪娱乐会所作为王强的雇主,王强在下楼下单子过程中与原告发生殴打,其殴打行为与履行职务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因此被告九台市帝豪娱乐会所未对在其场所内消费顾客的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雇员的故意致人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本次受伤已构成重伤,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伤残九级。2014年12月5日,九台市人民法院以被告王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六个月。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2410.0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邹强不能提供被告王强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强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邹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8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雅妍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