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910号
原告粟某某,女,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徐某某,男,1992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