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2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910号

原告粟某某,女,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徐某某,男,1992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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