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22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1081号

原告长春市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临家园小区32栋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维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玲,吉林富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树杰,现住长春市。

本院在原告长春市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春市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成玉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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