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九民立初字第4号
起诉人张亚芬,女,1946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亚芬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所在村1997年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按照当时土地面积与人口山咀村每人平均分配耕地1.9亩。但土地承包合同标明每人1.8亩,三等地面积未计算在内,但当时合同内村委会少给分了起诉人0.32亩,合同外的0.2亩也未分给起诉人,起诉人家里是两个人的土地份额。后来村里用荒地补给了起诉人0.2亩,其余部分未分配给起诉人。2011年后,由于退耕还补政策,0.2亩土地起诉人也被禁止继续耕种,起诉人一直索要土地至今,村镇两级政府一直推托,要求判令村委会补给起诉人承包地0.52亩,赔偿起诉人从1997年起未耕种土地的损失1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起诉人张亚芬要求取得0.5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要求赔偿土地收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亚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雅妍
审 判 员 王国辉
代理审判员 张宏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钱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