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380号
原告刘衍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杜金辉,长春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衍海与被告肖鹏、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衍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衍海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