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667号
原告陆某某,女,1986年6月22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蒋某某,男,1985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