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2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667号

原告陆某某,女,1986年6月22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蒋某某,男,1985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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