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蕊琦与吉林远恒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21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112号

原告张蕊琦,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远恒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双榆树乡。

法定代表人牟湘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蕊琦与被告吉林远恒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蕊琦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蕊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蕊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 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蕊琦承担。

审判员  张成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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