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喜成与陈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2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244号

原告孙喜成,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陈雄,男,1959年7月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成与被告陈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喜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喜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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