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244号
原告孙喜成,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陈雄,男,1959年7月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成与被告陈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喜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喜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