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477号
原告邹丽丽,住德惠市。
被告汪德志,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丽丽与被告汪德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姜成龙
(2015)德民初字第4477号
原告邹丽丽,住德惠市。
被告汪德志,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丽丽与被告汪德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