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丽丽与汪德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0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477号

原告邹丽丽,住德惠市。

被告汪德志,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丽丽与被告汪德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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