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802号
原告:梁呈呈,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刁奎,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21号633室。
本院受理原告梁呈呈诉被告刁奎、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呈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呈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呈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即57.5元,由原告梁呈呈负担,返还其57.5元。
审 判 长 王瑜
人民陪审员 路红
人民陪审员 张微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