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呈呈与刁奎、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09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802号

原告:梁呈呈,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刁奎,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21号633室。

本院受理原告梁呈呈诉被告刁奎、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呈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呈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呈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即57.5元,由原告梁呈呈负担,返还其57.5元。

审 判 长  王瑜

人民陪审员  路红

人民陪审员  张微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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