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李文涛,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学东,住址同上。
被告王建成,住德惠市。
被告费晶,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曲宏音,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涛与王建成、费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返还原告795元,由原告负担795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淑波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