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石彩珠,1975年7月4日,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孙丹丹,1979年7月24日,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彩珠诉被告孙丹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彩珠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彩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皓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石彩珠,1975年7月4日,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孙丹丹,1979年7月24日,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彩珠诉被告孙丹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彩珠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彩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