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46号
原告:杨金花,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朝阳山村解放屯5组
被告:吉林省华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387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花诉被告吉林省华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杨金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金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杨金花负担。
审 判 长 王瑜
人民陪审员 路红
人民陪审员 张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