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521号
原告:长春建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金碧街253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圣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099号。
法定代表人:董立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建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圣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建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建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瑜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