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793号
原告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某某,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另25元及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军
(2014)德民初字第793号
原告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某某,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另25元及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