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成与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0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2032号

原告于文成,住德惠市、。

被告王洪涛,德惠市。

原告于文成被告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文成诉称,2015年3月11日被告因急需用款,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元,约定一个月还款。然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文成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淑波

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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