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459号
原告:唐皓,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马娇,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李嫦艳,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济乾,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立欣,长春市二道区英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美子,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立欣,长春市二道区英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唐皓诉被告张济乾、权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即1977元由原告唐皓负担。
审 判 长 王瑜
人民陪审员 张帅
人民陪审员 张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