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与刘禄海、德惠市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0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114号

原告孙建,住德惠市。

被告刘禄海,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原告孙建与被告刘禄海、德惠市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建诉称,2014年8月17日下午17时10分许,被告刘禄海驾驶吉A79138号重型结构货车从德惠市迎新锦秀富苑上迎新路左转弯,与原告驾驶的沿迎新路由松柏路向中央街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禄海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经鉴定构成伤残,现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另二被告按照事故责任认定赔偿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主体有误,属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44元,返还原告72元,由原告负担7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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